软件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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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任丽

  • 分摊分两种情况: 1、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2、费用的分摊。对于水、电等共同耗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只有在需要确认收入和成本时,你才会有可用来进行比例分摊的依据。  2024-04-18 15:55:34
  •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百、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版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权,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合理的定价,要具体考虑您公司的成本和市场同类同期产品的市场价,取一个有竞争力,且有利润的价格。也就是说定价是成本加合理的利润(利润要具有市场竞争力),可以参考你们同期同类产品的价格,如果没有,那就按类似的产品价格。  2024-04-18 15:06:39
  • 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024-04-18 15:09:3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九、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2024-04-18 15:57:44
  •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公司在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行核算,形成相应的分类账,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    2024-04-18 15: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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