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以前,设立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有注册资金的下限要求,如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注册资本是3万元,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如果股东没有筹集到相应数额的资金,就拿不到营业执照,不能开展经营活动,也就是没有一定的本钱就不让做买卖。
2014年3月起,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除了国务院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金融业务、特殊业务外,股东只要在公司章程中写明认缴出资额或认缴股本额、认缴期限,就可以取得执照,开张营业。
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成认缴制,可以降低开公司创业的门槛,对宏观经济的活跃起到了促进作用。那么是不是认缴的注册资本可以随意定,把认缴期限约定的远远的,不实缴也没有违约风险?是不是以后满大街都是“皮包公司”,公司破产股东也不用承担偿债责任,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没啥作用?
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和认缴制,对股东和公司的要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财务人员和老板不能一知半解,更不能按照字面意思理解;要根据公司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掌握两种出资制度的差异,理解者两种出资制度对股东和公司会产生哪些影响,在公司章程中合理约定出资金额和出资期限,做出对股东和公司最有利的出资决定。